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学术自律规范
2024/5/27 15:31:44
(2015年9月22日驻会会长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4月30日驻会会长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学术道德建设,强化规则意识,遵循学术规范,加强学术自律,维护学术诚信,担当社会责任,促进学术繁荣,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章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指在学术科研、学术交流、成果评审、论著发表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会科研人员、全体会员、理事、各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表现是: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
(三)编造事实,伪造注释;
(四)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五)未参加研究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署名;
(七)代写学术论文,捉刀代笔;
(八)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九)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五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术道德及学术自律规范。
第六条 严格遵守《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科研人员、会员、理事、专业委员的职责与义务。
第七条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注重陶冶情操,加强道德修养。
第八条 爱岗敬业,努力钻研科研学术业务,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能力,努力为青少年研究事业作贡献。
第九条 积极主动参加本会的相关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
第十条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咨询、科普、扶贫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学术不正之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志存高远,爱岗敬业,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注重陶冶情操,加强道德修养。
第十三条 上进好学,勤勉自强,不断提高学术科研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十四条 严谨笃学,精益求精,秉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研究态度和精神。
第十五条 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力戒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之风和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求真务实,淡泊明志,不以学术活动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自重自律,率先垂范,争做学术科研表率。
第十八条 甘为人梯,学术民主,打破学术资源垄断,不搞“家长制”“一言堂”。
第三章 在学术成果评审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成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确定评审委员会领导人选,聘请学术界有造诣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条 确定严格的评审方案、会议评审程序,研制科学高效的评审办法,制定明晰的评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 参评人应回避与其申报成果相同类别的评审工作;当单位参评时,该单位的专家应回避与其申报成果相同类别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秉持严谨、科学、客观的评审态度,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审原则。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及评审专家名单、地址、通讯方式等不得泄露;评审结果未公示之前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故意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委员会将中止其评审工作,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将中止其工作,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成果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评审委员会将中止其成果参与评审;已经通过评审的,予以撤销,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在书籍出版和论文发表中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实施精品战略和品牌战略,开发具有创新性、探索性、针对性的选题,严把编校质量关。
第二十八条 置社会效益于首位,力戒“豪华性”倾向和唯利是图、见利忘义行为,努力编写和出版高品位、高质量的著作。
第二十九条 遵循学术界和出版业的公认准则,严禁抄袭他人著作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学术理论期刊在青少年理论研究中的引领作用,共同抵制学术失范与学术失信现象,维护和净化学术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 加强青少年研究期刊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构建合作机制,合力遏制学术不良风气。
第五章 评判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有权对本会科研人员、会员、理事和各专业委员会委员是否遵守本会学术自律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专门的学术监督检查机构——学风建设工作组(以下简称“学建工作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相关学术规范行为;接受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组织开展独立调查和评判;负责向本会驻会会长会议提供明确的调查结果和认定建议。
学建工作组由本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本会秘书长担任。学建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学风建设办公室设在本会秘书处(办公室),由本会办公室负责人兼任学风建设办公室主任。
第六章 调查与认定
第三十四条 本会学建工作组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五条 学建工作组接到举报后,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前置调查和询问,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三十六条 调查人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应有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调查人员回避。
第三十七条 驻会会长会议根据本会学建工作组提出的事实认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八条 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结果等信息。
第七章 处罚与复议
第三十九条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视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相应给予以下处罚:
(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二)撤销其参评获得的学术奖励或学术荣誉。
(三)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本会科研项目、论文评奖资格等。
(四)开除其会籍。
(五)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处分决定书应送(寄)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以当事人收件签名之日计)起7个工作日内,可向本会学建工作组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是本会的最终决定。
第四十一条 经查证核实,被举报人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实、不正当指控,本会学建工作组对被举报人要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本会学建工作组要给予严肃批评,并建议被举报人通过法律程序,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