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监事制度
2024/5/27 15:25:40
(2020年12月20日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本会业务规模等实际情况,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特殊情况,监事由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及本会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对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和其他理事履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九条 本制度经2020年12月20日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