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2024/5/27 15:23:31
(2018年11月29日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新闻发布工作,保证研究会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更好地向社会公众宣传青少年学术研究成果,展示良好公众形象,提升研究会知名度和社会美誉度,结合研究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研究会设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由研究会秘书长担任新闻发言人,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设在研究会秘书处(办公室)。
新闻发言人下设新闻联络员,由研究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担任;新闻联络员负责与社团各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进行联系和协调,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研究会各部门的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新闻发言人和新闻联络员,协助做好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一)负责研究会新闻发布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研究会的新闻发布活动。
(二)负责对研究会重大事件,以及研究会会员、理事、社团职工和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相关新闻信息。
(三)负责研究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代表研究会或指定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或组织邀请并配合记者进行采访。
(四)负责了解掌握新闻媒体对研究会新闻发布工作的报道情况,并对新闻发布效果及时评估、分析和反馈。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范围
新闻发言人代表研究会,对以下可对外公开的内容进行发布:
(一)研究会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二)研究会发展中的阶段性成果和重大成就;
(三)涉及研究会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全体会员、理事、社团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四)研究会发生的重大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事实情况和研究会的处置措施等;
(五)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说明;
(六)研究会举行的重要活动;
(七)其他应予公开发布的事项。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
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可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邀请媒体记者来社团参加有关工作会议或活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答复记者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由研究会官网、官方微信等媒体发布新闻信息等形式进行,由研究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研究会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五条 新闻发布组织与实施
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新闻,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特别重大的新闻信息,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审定通过后(或必要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后),方可对外发布;其他重要的新闻信息,经会长审定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条 相关要求
凡属于新闻发言人发布范围内的新闻信息,只能由新闻发言人或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指定的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研究会其他部门和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若违反上述规定,对研究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或个人,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研究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