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职工聘用管理办法(暂行)
2024/5/27 15:22:25
(2024年4月30日驻会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人事管理制度,使各部门的职工聘用工作更加规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研究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职工使用范围
聘用职工是指与研究会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工作人员。新聘用职工坚持工作急需、严格控制的原则。
二、聘用程序
(一)用人部门确需聘用职工,可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聘用人员标准、工作岗位、岗位职责等要求。
(二)书面申请经办公室审核、秘书长和会长批准后进入招聘程序。
(三)所有新聘职工均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选聘。根据岗位需求确定面试题目和笔试试题,以评估应聘者的综合能力。新聘职工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特殊岗位除外),优先考虑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应聘者。
(四)聘用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亲属回避原则。
(五)应聘人员须提供身件证及户口本(含户主)复印件。
(六)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由办公室安排体检,体检合格的由法定代表人委托办公室与受聘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书》,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七)研究会按有关规定为受聘职工办理相关手续。
(八)未经办公室审核,秘书长、会长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聘用职工,所签聘用协议一律无效。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受聘职工权利与福利待遇
(一)受聘职工享有如下权利:工作、学习、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获得表彰、奖励和政治荣誉的权利;加入中国共青团和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权利;加入工会组织的权利。
(二)受聘职工享有如下福利待遇:岗位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奖金等;节日补助;参加研究会组织的体检及相关活动等。
四、受聘职工管理
(一)受聘职工须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件,受聘职工留存一件,研究会备案两件。
(二)受聘职工须严格遵守研究会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当受聘职工出现《劳动合同书》中所规定的解聘情形时,聘用部门可向办公室提交书面解聘申请,经秘书长、会长批准后可予解聘。被解聘职工应在接到解聘通知10日内交还办公用品、证件及研究会发放的其他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后,聘用部门和办公室再予办理解聘和调出手续。
(四)在聘用方守约的情况下,受聘职工提出辞聘,应提前30日告知部门负责人,并向办公室递交署有部门负责人意见的书面申请,经秘书长、会长批准后,10日内交还办公用品、证件及本会发放的其他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后,聘用部门和办公室再予办理解聘手续。若受聘期间,给所聘部门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
(五)受聘职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前 30日内,受聘职工应与研究会办理续签聘用合同手续。
五、受聘职工费用
所聘职工的各项费用由研究会承担。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研究会秘书长办公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