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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人事管理规定(暂行)

2024/5/27 15:11:59



(2010年3月16日驻会会长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4月30日驻会会长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增强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研究会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择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时,应当广泛宣传,确保公平公正,并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科学评估。

第二条 研究会招聘工作人员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和公布招聘岗位的基本条件和具体要求,包括学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同时,根据岗位需求确定笔试题目和面试试题,以评估应聘者的综合能力。

第三条 研究会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职位、待遇、工作时间、年假、试用期、保密义务、解除合同等事项。

第四条 研究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聘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对新进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评价。试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期满后根据考察情况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第五条 研究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果,考核结果作为激励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条 研究会鼓励工作人员通过技能培训、学历提升等途径,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通过内部招聘或晋升机制,为工作人员提供晋升的机会和渠道。

第七条 研究会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由研究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聘用工作方案,面向全体职工发布,结合个人报名情况,经全体职工民主测评(测评同意票数须过全体职工半数以上方有效)、组织考察等程序后,报驻会会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各部门若需解聘或辞退所聘职工,须报请秘书长同意,并经驻会会长会议批准,办公室负责承办所需手续。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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