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本会介绍| 最新动态| 科研项目| 课题申报与管理| 培训业务| 科研基地| 成果展示| 会员证书查询| 联系我们
  • 本会介绍
    • 简介
    • 章程
    • 会刊
    • 会徽
    • 理事会
    • 办事机构
  • 科研基地
    • 科研基地
  • 最新动态
    • 最新动态
  • 通知公告
    • 通知公告
  • 全青调查
    • 机构简介
    • 调查领域
    • 调查网络
    • 调查成果
    • 项目合作
    • 网上调查
  • 科研项目
    • 科研项目
  • 培训业务
    • 信息公告
    • 全国青少年与青少年工作研
    • 家庭教育指导师
    • 全国中小学班主任培训
    • 社会工作者培训
    • 培训掠影
  • 成果展示
    • 项目简介
    • 图书成果
    • 通知公告
    • 学习资料
    • “十五”、“十一五”课题
  • 重要文件
    • 杂志简介
    • 团情摘要
    • 精彩推荐
    • 杂志订阅
  • 专家学者
    • 杂志简介
    • 最新信息
    • 精彩推荐
    • 杂志订阅
  • 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
    • 历届论坛优秀论文评选结果
    • 论坛演讲
    • 关于论坛
    • 征文启事
    • 论坛通讯
    • 第八届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
    • 第七届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
    • 第六届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
    • 第四届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
    • 第三届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
    • 首届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
  • 机构巡礼
    • 各地信息
  • 会员服务与管理系统
    • 招募通知
    • 入会须知
    •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个人会员
    • 会员证书查询
  • 课题申报与管理系统
    • 课题申报
  • 中国青年研究
    • 2023年杂志订阅
    • 2022年订阅
    • 2020
    • 2019
  • 少年儿童研究
    • 2023年杂志订阅
    • 2022年订阅
    • 2019
  • 证书管理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本会介绍>>财务类规章制度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工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

2024/5/27 15:10:05



(2022年4月6日驻会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研究会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 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机关工会发〔2019〕5 号),团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关于下发<团中央机关职工集体福利实施细则>的通知》(团直工发〔2020〕1 号)《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工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中青研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研究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会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加强民主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确保正确的使用方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条 研究会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研究会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研究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指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研究会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指研究会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研究会工会严格工会经费收入管理。按时收取全部会员的会费,及时存入工会银行账户,全部留存开支使用。加强与研究会党政部门的沟通,确保其依法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经费管理有关规定,足额落实研究会工会应当留成的经费。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五条 研究会工会经费支出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关于工会经费支出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研究会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研究会工会举办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标准参照国家有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执行;用于研究会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奖励范围不超过参加培训人数的30%,给予物质激励每年不超过2次,每人每次不超过 500元。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研究会工会开展或者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方面的支出。

1.文体活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超过参加人数的1/3,个人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为每人不超过 800 元,团体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为每人不超过 500 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价值不超过300 元的纪念品。

2.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可以现金或者实物形式对误餐的工会干部、会员给予补助,标准不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3.需要为参加文体活动职工购置服装(含鞋子)的,每人每2年限购1次,人均不超过1000元。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需要为参加职工(含领队)购置服装(含鞋子)的,可增加购置,每项活动限购1次且人均不超过1000元。工会建立服装发放台账。

4.举办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评委等专业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研究会工会可以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本地公园年票,为会员购买电影卡且标准不超过每人每年300元。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研究会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3倍。

6.研究会工会每年可以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各1次,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明令禁止前往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确需途中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标准按同级财政工作餐标准执行,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春游、秋游活动可开支活动误餐补助、交通费和公园门票等。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研究会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研究会工会开展或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逢年过节和工会会员生日、结婚生育、退休离岗等的慰问支出。集体福利支出应当统筹安排,遵循合理适度原则。研究会工会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在制度中统一明确慰问标准和方式,不得搞特殊化慰问。

1.研究会工会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名会员年度总额由研究会工会结合研究会实际确定,不得超过20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发放实物或者货物领取券,但不可发放现金或者购物卡、代金券等。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每人每年不得超过400 元。

3.工会会员结婚、生育,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可以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品。

4.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当年可以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因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的,限慰问1次。

5.工会会员去世,可给予其遗属不超过 5000 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给予会员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

6.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发放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第七条 维权支出是指研究会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研究会工会应当妥善用好维权支出。建立和完善研究会困难职工档案,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费保障能力,制定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管理严格的困难职工帮扶慰问管理办法,对工会会员本人以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导致困难的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在高温、严寒和雾霾等极端天气情况下,可以为一线员工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雾霾用品以及食品饮料。年度人均慰问总金额根据年初预算执行,按合理、适度原则予以安排。

第八条 业务支出是指研究会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培训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和其他业务支出。

    研究会工会组织开展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以进行适当奖励。奖励范围不超过参加人数的1/3,个人项目奖励标准为每人不超2000元,团体项目奖励标准为人均不超过800元。经上级工会批准,研究会工会每年可以表彰奖励1次优秀工会干部和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奖励比例控制在研究会会员总数的5%以内,奖励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000元。

第九条 研究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研究会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应当由所在单位承担和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研究会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十条 研究会工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编报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一条 研究会工会应当规范财务管理,单独建立工会经费支出预算,实行专项核算。举办活动应当有方案(通知),开具发票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应当提供具体清单。规范经费支出申请、审批、报销流程。发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等实物,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实名签收。严格工会经费专用票据管理,不得用于与工会经费无关的项目。积极争取研究会党政部门加大对工会工作的支持力度,补助资金应当列入年初预算或者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并切实加强对行政补助收入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者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会工会负责解释。此前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友情链接
共青团中央 中国少年先锋队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中国青年志愿网 中国青年出版总社

版权所有:中国青少年研究会  京ICP备12028574号-3

主办单位:中国青少年研究会  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25号  邮编:100089

电子信箱:cycrc@vip.sina.com  cyacra@sina.com

技术支持:传晨赛博    在线人数:6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
微信公众号: cycra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