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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合同管理制度

2024/5/27 15:08:33



(2021年2月10日驻会会长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4月30日驻会会长会议修订)

为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合同管理是社会组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研究会业务活动的开展和业务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负责人、总负责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 共同努力,做好研究会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三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签约人必须对研究会负责。

第四条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第五条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第六条 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三章 审查批准

第七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八条 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合同由会长审批或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

(二)特别重大合同由理事会或上级代管单位党委会审批。

(三)合同原则上由具体事务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

第九条 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无误。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业务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业务损失。

(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条 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会领导、财务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具体合同经办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请示汇报。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变更解除

第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十四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研究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十五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无效。

第十八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十九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除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章 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二十三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无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研究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研究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研究会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研究会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四)合同纠纷的协商处理,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五)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六)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

第二十四条 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五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具有合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对合同实行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是: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办公室,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报办公室协调法律顾问审定(一般格式合同除外)、报批及履行工作。

第三十条 研究会所有合同须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保管合同档案。

(二)建立电子合同管理台帐。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秘书长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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